云南高院出臺實施十六條措施 加強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
本報訊 (記者 茶 瑩)日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實施《關于持續深化環境資源審判改革創新不斷加強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的十六條措施》,為云南法院全面提升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能力和水平提供規則指引,也為云南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發揮示范作用提供智力支撐。
《十六條措施》立足云南的生態、生物特點和面臨的環境問題,積極回應了世界環境司法大會所達成的共識和《世界環境司法大會昆明宣言》提出的倡議,把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置于云南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布局來謀劃,提出了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的具體措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針對物種多樣性的保護,《十六條措施》提出嚴厲打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違法采集、交易、利用野生三七、石斛等野生藥用植物、蘭科植物的犯罪行為,加大對亞洲象、綠孔雀、鴿子花等云南特有瀕危野生動植物的司法保護力度。
針對生態系統多樣性的保護,《十六條措施》提出依法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態環境,護航候鳥安全遷徙;依法及時化解涉滇池、撫仙湖、洱海、瀘沽湖等九大高原湖泊生態環境矛盾糾紛,全力服務保障九大高原湖泊的生態系統多樣性;加大對普達措國家公園、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的司法保護力度,為云豹、滇金絲猴、云南華蓋木、巧家五針松等瀕危物種提供庇護。
此外,《十六條措施》還對預防性司法、恢復性司法等作出具體規定,并提出繼續推動“珠江源生態教育示范基地”“尋甸黑頸鶴保護工作站”“香格里拉補植復綠示范基地”等修復基地建設,為瀕危物種及其生境的良性發展與整體恢復注入司法力量。
責任編輯: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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