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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種情形擬被認定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日期:2022-05-21 17:32 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萬靜

            為維護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強化和規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外公布了《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根據《指導意見》,經營者捏造、散布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等14種行為,將被認定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商品的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

            對大發不義之財者說“不”

            當前,國內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除了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市場價格外,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市場價格波動,也牽動著老百姓的心弦。因為疫情原因一些地方實行嚴格管控,物流受限,不法商家趁機把疫情當“商機”,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大發不義之財,加劇了市場混亂和人心恐慌,造成非常嚴重的社會后果。必須對這種行為堅決說“不”,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指導意見》明確了經營者可以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14種情形。

            其中包括,經營者捏造、散布生產、進貨成本信息的;捏造、散布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的;捏造、散布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的等一系列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市場監管部門也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此外,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經營者強制搭售商品,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指導意見》還明確,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也將依法受到處罰。

            嚴重者可吊銷營業執照

            近日上海一家百貨公司因銷售“天價白菜”,涉嫌構成價格欺詐,被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罰款50萬元。這給那些欲借新冠肺炎疫情哄抬物價發昧心財的商家敲響了警鐘。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分析認為,根據市場規律,商品價格由供需關系決定,供需關系的千變萬化勢必會引起商品價格有所波動,但波動應保持在一定幅度之內。防疫用品及蔬菜等日用品目前市場需求量增大,供應受限,其售價就會比平時高。不過,此時部分商品漲價的幅度過大,則可能存在人為操控因素,其性質就變成哄抬物價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經營者不得為消費者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列舉的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包括: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等等。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哄抬物價危害不小,不僅侵害了消費者利益,違背商業道德,還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更重要的是,在當前萬眾一心共同抗疫的關鍵時期,堅定信心、穩定人心,是重要保障。”熊文釗說。

            多地嚴打哄抬物價行為

            記者注意到,當前全國多地都在嚴厲打擊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比如,北京市以保供穩價為目標,緊緊圍繞疫情變化特點和防控措施要求,加大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執法檢查力度,綜合運用多種監管執法手段,堅決打擊價格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案件,堅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穩定,護航首都疫情防控大局。為確保市場價格秩序平穩,從4月26日起,北京市場監管系統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保供穩價專項行動”,要求各區重點關注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場價格,重點檢查農貿市場、社區菜店、便利店、連鎖超市等經營者價格行為和管控區周邊市場價格秩序,提高檢查頻次,加大檢查覆蓋面和價格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確保首都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及時啟動價格監管應急預案,密切關注重要民生商品市場價格情況。通過市場價格巡查、檢查看到,線下大型連鎖商超、生鮮超市、農貿市場蔬果供應充足,市場價格平穩。與此同時,該局對線上平臺價格行為及時進行提示、提醒。

            沈陽市市場監管局緊盯糧油肉菜及防疫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價格,組織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哄抬物價、串通漲價、價格欺詐、囤積居奇等價格違法行為,并對一批典型案例給予曝光。

            山東濰坊經濟開發區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組織實施轄區內商超、餐飲、藥店、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主體“拉網式”監督檢查,督促經營者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漲價謠言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2月,市場監管總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出臺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對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散布漲價、捏造漲價等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如今市場監管總局總結前述經驗,發布《指導意見》,對哄抬物價違法行為情形、法律依據等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旨在對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進行更為精準的打擊。

          責任編輯: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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