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自家樹獲刑兩年半”是一堂普法課
日前,廣西南寧市賓陽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15000元。判令盧某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13743.8元,并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費6000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賓陽吧”上公開賠禮道歉。
據介紹,盧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人砍伐自家種植的位于賓陽縣黎塘鎮鳳鳴村委黃茶山場11.7畝的林木,蓄積量為75.4立方米。“砍自家樹獲刑兩年半”案例一經報道,立即引發網友討論:“自己種的樹都不能砍嗎?”
俗話說“我的地盤我做主”,但在林木方面,并非自己種的樹,自己想怎么砍就怎么砍,而是要依法處置,按章辦事。森林資源是國家重要的資源產地,森林資源的保護與人們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我國《森林法》明確規定,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根據《森林法》第五十六條,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上述盧某被控濫伐林木案中,被砍伐林木占地11.7畝,多達75.4立方米,這顯然不屬于“零星林木”。盧某砍伐自家非“零星林木”,未依法取得相關部門發放的許可證,因此構成了私自采伐的違法行為。
私自采伐不僅違反《森林法》,還可能構成犯罪?!缎谭ā返谌偎氖鍡l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針對濫伐林木等行為導致生態環境受到破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原告請求被告承擔檢驗、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盧某被控濫伐林木案中,法院認定盧某構成濫伐林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支付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費,符合法律規定。
近年來,私自砍伐自種樹木獲刑的案例時有發生。去年3月,山東棗莊農民李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與他人一同采伐自己種植的楊樹700余棵。當地法院以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其他4名參與采伐的被告人,均被判6個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緩刑1年。這些案件從側面折射出,一些群眾法治觀念薄弱,缺乏法律常識,普法工作亟須加強。
從這個角度來看,法院判處盧某公開賠禮道歉,既有助于當事人充分認識到錯誤,也能夠起到現身說法的宣傳作用。有關部門在嚴厲打擊濫伐林木行為的同時,也應加強普法宣傳,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以案釋法”,普及森林法律法規,從而提高公眾的法律素養,自覺做到知法守法,避免因無知造成違法。
責任編輯: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