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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符合條件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可豁免部分營收指標

          日期:2022-12-31 19:27 來源:澎湃新聞

            符合條件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可適用豁免部分營收指標。
            
            12月30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下稱《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來看,《指引》主要修訂了兩部分內容。首先是增加符合條件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豁免適用《指引》關于營業收入指標的規定。在《指引》第一條增加“或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科創板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可不適用上述第(4)項指標的規定”。
            
            修訂后的第一條內容為:“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同時符合下列4項指標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2)研發人員占當年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3)應用于公司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4)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的企業,或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科創板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可不適用上述第(4)項指標的規定;軟件行業不適用上述第(3)項指標的要求,研發投入占比應在10%以上。”
            
            第二處修訂是《指引》關于發明專利指標的表述。
            
            即將《指引》第一條第一款第(3)項“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修改為“應用于公司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將第二條第(5)項“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修訂為“形成核心技術和應用于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
            
            證監會在起草說明中表示,《指引》第一條規定,采用第五套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的企業,可不適用科創屬性關于營業收入的指標,主要是考慮到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沒有營業收入要求。根據《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上市標準也無營業收入要求。但該類企業申報科創板可否豁免適用營業收入指標,在相關規則中尚無明確規定。為做好上市標準與板塊定位規則的配套銜接、保持立法邏輯一致,對《指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此外,科創屬性關于發明專利的指標,對于沒有營業收入的企業來說,表述不夠準確,需要優化調整。

          責任編輯: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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