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規范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管理 杜絕惡意提升價格
近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1月27日召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頭部大企業負責人座談會,分析研判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聽取有關意見和建議,并就規范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必須堅持正確培訓方向、切實維護群眾利益提出具體要求。
監管司有關負責同志表示,隨著校外培訓治理工作的深入推進,一些地方出現了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借寒假之機肆意漲價、過度營銷、制造社會焦慮的做法。這既背離教育公益屬性,又危害行業自身健康發展,必須堅決予以糾正。
與會的培訓機構負責人深入剖析了當前一些問題的危害,查找了其中的原因,表達了積極主動參與治理的態度和信心、決心。大家一致認為,中央“雙減”改革以來,各方面進展有目共睹,不僅有效減輕了學生和家長的負擔,培訓行業也校正了發展方向,凈化了市場環境,健全了監管秩序,正在朝著規范、有序、健康的道路發展;但當前出現的一些培訓機構借寒假之機大肆漲價、過度營銷的做法,既損害群眾利益,更危害行業發展,整個培訓行業都應該引起重視,作好反思,自覺抵制。
培訓機構負責人一致表示,要堅決支持中央深化“雙減”改革,當前的重點是,主動公開非學科類收費范圍及項目標準,杜絕惡意提升價格,努力提供優質優價的服務,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培訓行業應有的公平誠信,維護行業應有的形象;從長遠看,關鍵是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活動,不做虛假宣傳,保障資金安全,履行合同按約收退費,加快走上規范經營發展的道路;從根本上講,要強化培訓行業情懷,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反映的各類問題,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并重,努力為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服務。
中共中央辦公廳: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簡稱《意見》),提出學校黨組織要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由學校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擔任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
《意見》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公辦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公辦幼兒園參照執行,民辦中小學校黨的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由學校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
《意見》明確,中小學校黨組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職責,包括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少先隊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教師等人才的培養、招聘、使用、管理、服務和職稱評審、獎懲等相關工作;支持和保證校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中小學校得到切實貫徹落實等等。
《意見》明確,學校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組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組織班子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學校黨組織書記主持黨組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組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組織決議貫徹落實,督促黨組織班子成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與此同時,也要支持和保證校長行使職權。《意見》指出,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行使職權,按照學校黨組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在中小學校議事決策制度的進一步健全上,《意見》明確,要由學校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擔任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
在具體執行上,黨組織會議由黨組織書記召集并主持,不是黨組織班子成員的行政班子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組織書記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
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組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班子成員,不是行政班子成員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行政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意見》強調,學校黨組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當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
除此之外,《意見》還提到,要協調運行機制,建立學校黨組織書記和校長定期溝通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經常溝通情況、協調工作,同時要發揮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群團組織作用,健全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機制。按照規定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及時向師生員工、群團組織等通報學校工作情況。
在具體落實上,《意見》指出,中小學校要結合實際,制定學校黨組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并按管理權限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和備案。
在學校領導班子的選配方面,《意見》表示,黨組織設置為黨委、黨總支的中小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一般應當分設,黨組織書記一般不兼任行政領導職務,校長是中共黨員的應當同時擔任黨組織副書記;黨組織設置為黨支部的中小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一般由一人擔任,同時應當設1名專職副書記;學校行政班子副職中的黨員一般應當進入黨組織班子。
對于集團化辦學等類型的中小學校,黨組織要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和辦學實際,加強對成員學校、分支機構黨建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責任編輯: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