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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PUA 女德班等將被規定為違法行為

          日期:2021-12-21 22:19 來源:新京報

          新京報快訊(首席記者 吳為)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召開。會議首次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這次修訂,首次對“歧視婦女”的具體含義進行規定。同時,法律還將豐富人格權益保障內容,對精神控制殘害婦女的行為作出禁止的規定。

          看點1

          增加“歧視婦女”含義,禁止基于性別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該法實施近30年來,有力促進了婦女在各方面權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動了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深入人心。同時不可否認,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一些老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介紹,面對這些情況,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亟待進一步拓展和強化。此次修法立足國情實際,逐步健全與我國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婦女權益保障制度;堅持問題導向,力爭在解決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上有所突破;堅持系統觀念,處理好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銜接配合;尊重地區差異,為地方立法留下空間。

          據介紹,我國現行法律中“歧視婦女”的含義不夠清晰,而這一立法空白多次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中國政府履約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被指出,成為敦促我國完善法律政策措施的關切重點。

          修訂草案增加了“歧視婦女”的含義,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基于性別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我國推進男女平等的現狀,修訂草案還新增了關于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暫時特別措施的規定。

          看點2

          明確列舉5項就業領域性別歧視,不得詢問調查婚育情況

          “職場女性”的權益保護,一直廣受社會關注。如何有針對性地消除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問題,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個看點。據悉,由于對就業性別歧視的認定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矛盾爭議多。

          此次修法明確列舉了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便于實踐中識別和處罰。修訂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愿;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修訂草案還進一步完善了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機制,推廣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合同,建立企業性別平等報告制度,針對平臺用工等新的就業形態明確規定應當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增強新形勢下對婦女就業的全方位保護。

          看點3

          保障婦女“人格權益”,禁止通過精神控制殘害婦女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將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權利”修改為“人格權益”。同時,完善了相關人格權類型,細化了對婦女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措施。

          修訂法律旨在解決經濟社會“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實際上,非暴力化手段是近年來殘害婦女身心健康的新特點。通過洗腦馴化,操縱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殘自殺等事件屢屢見諸報端。

          在一些地方,執法部門還查處了一批開展PUA培訓、網售相關課程的組織和個人。此外,“女德班”以言語自侮、自輕自賤摧毀女性人格尊嚴、荼毒女性,屢禁不止。

          針對這些情況,修訂草案增加了禁止通過精神控制殘害婦女的規定。同時增加了禁止出賣、非法送養女童的規定。

          此外,結合婦女特點和實踐中出現的因未付醫療費、男方不在剖宮產手術單上簽字,醫院拒絕提供醫療救助的案例,修訂草案增加規定: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孕產婦本人同意,在孕產婦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孕產婦本人意愿。

          看點4

          明確“實施性騷擾”方式,展示有明顯性意味的文字、語音都算

          在社會中,女性仍然是性騷擾的主要受害者。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對性騷擾作出原則性規定。針對實踐中性騷擾“認定難”問題,修訂草案用列舉的方式明確性騷擾的主要表現形式,以便于識別和界定。

          這次修訂草案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暗示發展私密關系或者發生性關系將獲得某種利益;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鑒于實踐中存在接受性騷擾投訴的主體消極對待投訴的情況,修訂草案規定,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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