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鼓勵公民出手制止家暴 符合條件可認定為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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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你是選擇做旁觀者,還是“該出手時就出手”?這是一道選擇題。江蘇省泰州市民李利(化名)發現別人家的家庭暴力行為,主動出面制止并報警。李利的行為被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見義勇為工作協會認定為見義勇為,并給予聯合表彰和1000元獎勵。
這得益于當地將舉報家暴及侵害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人員納入見義勇為獎勵的制度。2021年12月2日通過的《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綜合泰州市、常州市兩地實踐的經驗,將該制度進一步規范化法治化,不僅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勸阻、制止,還明確制止家暴行為“符合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條件的,依法予以確認”。
兩地實踐經驗被寫入立法
家庭暴力是不是家務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宣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也使“反家暴”理念不斷深入人心。但面對他人家的家庭暴力,一些旁觀者“不愿管”“不敢管”。
為了給旁觀者“該出手就出手”的底氣,常州市率先在江蘇省將舉報家庭暴力納入見義勇為獎勵。今年3月,常州市婦女聯合會、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聯合出臺《關于給舉報家暴及侵害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見義勇為獎勵的通知》,鼓勵全社會發現、報告家暴行為和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等違法行為。
“在‘反家暴’工作過程中,我們發現,依然有很多人受‘家丑不可外揚’觀念束縛,對家庭暴力一再忍讓,街坊鄰里由于受‘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觀念影響,也選擇沉默和旁觀。”江蘇省常州市婦聯黨組書記、主席董彩鳳說,聯合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出臺上述措施,是為建立“家暴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行為”的社會共識,鼓勵更多人站出來制止家庭暴力,通過群防共治,為受暴者照亮“隱秘的角落”。
“從實施情況和效果看,我們接到的舉報信息源主要來自鄰居、親友、網格員、外賣員、小區保安等,基本形成了一張及時發現家庭暴力危機隱患的‘信息網’。”董彩鳳說,自通知發布以來,常州市已收到涉及舉報家庭暴力的見義勇為獎勵行為110條,經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核實獎勵9條,發放資金3600元。今年,常州市中高危家庭暴力案件同比下降了15%。
同樣,今年4月,江蘇泰州市婦女聯合會、泰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也出臺《關于給舉報侵害婦女、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見義勇為獎勵的通知》,將舉報家庭暴力納入見義勇為獎勵。
“將舉報家庭暴力納入見義勇為獎勵,是為了進一步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制止侵害婦女、未成年人違法行為。”江蘇省泰州市婦聯黨組書記、主席黃海燕說。
在申請流程上,常州和泰州均規定了兩種獎勵途徑,一種是由鎮、街道婦聯負責申報,經過派出所核實等程序后,由轄市(區)見義勇為基金會審批或表彰獎勵。另一種是由舉報人通過110或直接到公安機關報警,經核實后,由派出所為舉報人申報獎勵。
在獎勵條件上,常州、泰州兩地均規定,被舉報的家庭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被受理治安行政案件或報立刑事案件的,將與其他提供線索破獲治安刑事案件的見義勇為行為實施同標準獎勵;在舉報獎勵標準方面,常州為500元,泰州為500-2000元。兩地還明確,即使舉報線索最終被確定只是輕微的家庭暴力,舉報人也會得到獎勵。
2021年12月2日正式通過并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常州和泰州的地方創新實踐上升為地方法規,鼓勵公民主動報告或制止家庭暴力行為。
《條例》第四條規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勸阻、制止;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職工遭受家庭暴力時,應當根據其本人意愿,提供必要的幫助,做好調解、化解工作;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經公安機關查實,符合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條件的,依法予以確認。”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愛武表示,將制止家庭暴力認定為見義勇為,這對公民主動積極制止家庭暴力具有深遠意義。“地方經驗適用范圍小,影響有限,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不僅有利于推廣地方經驗、回應民眾期待和需求,更體現了地方立法遵循科學立法精神,江蘇省立法機關敢為人先,勇于創新。”
“將地方經驗上升為立法,使‘家暴不是家務事’理念更深入人心,更有利于將家暴行為扼制于萌芽狀態。”董彩鳳說。
符合條件可認定為見義勇為
《條例》規定,符合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條件的,可予以確認,其依據和標準是什么?《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明確規定了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和獎勵、保護、優撫等。
《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二條規定,見義勇為人員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見義勇為中表現突出的行為人。
《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十條明確了五種表現突出的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其中,包括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等行為。
陳愛武介紹,根據規定,“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是見義勇為的行為表現之一,而家庭暴力是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嚴重損害被害者的人身權利,制止家暴就是同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表現。
泰州市婦女聯合會權益部副部長全霞表示,李利就是按照《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確立的標準,被認定為見義勇為人員的。“李利為維護未成年女孩小云的合法權益,前往小云家中口頭制止,并向公安機關及時報告,屬于保護他人人身安全,挺身而出的人。”全霞說。
值得注意的是,與常州和泰州當時的實踐不同,《條例》規定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可認定為見義勇為,并非僅舉報就可認定為見義勇為。
董彩鳳表示,《條例》規定“制止”家庭暴力可認定見義勇為,具有普適性和推廣性。這意味著公眾不僅有底氣揭發家暴,更有底氣從旁觀者變為行動者,通過積極制止家暴行為,把家暴對受害人的傷害最大程度減小。
“《條例》鼓勵第三方在目睹家庭暴力發生時,為受害者發聲、‘該出手時就出手’,及時將受害者解救出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黃海燕說。
陳愛武表示,“制止”家庭暴力比“舉報”家庭暴力要求高,也更符合見義勇為的要求。見義勇為,通常需要有一定的行為,且是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行為,僅“舉報”尚不能及時制止家庭暴力這一違法行為。這也體現了立法的嚴謹性和慎重性。
陳愛武介紹,這里的“制止”應作一般理解,即公民發現家庭暴力時通過自己的干預行為使得施暴者停止或無法繼續實施暴力行為,或者隔開施暴者,帶走受害人,使得損害減輕。“應當根據具體情形確定。只要有使施暴者不能繼續實施暴力的行為,就應當認定為‘制止’。”陳愛武說。
記者|潘 巧
責任編輯: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