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部:死刑復核案被告人拒絕指派律師的應被準許
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訴訟權利或得到進一步保障。
12月31日,澎湃新聞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院、司法部于12月30日印發《關于為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以此進一步保障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訴訟權利。該《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于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前述《規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案件的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工作機制作了明確規定。
這一《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規定》同時明確,高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書時,應當書面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階段可以委托辯護律師,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在十日內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書應當隨案移送。
《規定》第四條指出,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書后,應當在三日內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規定》亦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或者委托高級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為其指派的辯護律師的情況。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規定》還指出,被告人在死刑復核期間自行委托辯護律師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并及時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同時,辯護律師應當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書面辯護意見或者當面反映辯護意見。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責任編輯: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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