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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臨汾市古縣蘭花寶欣煤業發生一起井下安全事故涉嫌瞞報!

          日期:2023-01-05 15:05 來源:網絡

            近日,本網接到群眾舉報,2022年12月6日臨汾市古縣蘭花寶欣煤業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死者蘇某,男,40歲。陵川縣河底鎮人,在作業中不慎被皮帶絞死。事故發生后古縣蘭花寶欣煤業與死者家屬私下達成賠償協議,發生事故后并沒有及時上報,希望臨汾市古縣應急局成立事故調查組,做進一步調查。
           
            
            根據山西省《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第四條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工作分為整頓和恢復兩個階段。“整頓”是指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在停止生產作業、保護事故現場的前提下,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全面細致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完善落實安全風險防范制度措施,檢修維護設施設備,以及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心理疏導和穩定情緒等的過程;“恢復”是指按照復工復產有關規定進行申請、驗收、審核和批復等恢復煤礦正常生產作業的過程。
            
            第五條 煤礦在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后,應立即自行啟動事故整頓恢復機制進行停工停產整頓,同時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接到事故報告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責令事故煤礦立即停工停產整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同時牽頭啟動事故調查程序。據了解,蘭花寶欣煤業在事故發生后并未停產整頓。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在此,希望相關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懲不貸,也希望將調查和處理結果第一時間向社會公開!

                 關于此事的最新進展,本網將持續關注!

          責任編輯:鷹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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