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售假,拼多多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律師解讀:全國首例,意義重大!
全國首起電商平臺未盡定期審核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判了。
據湖南日報報道,14日,省高院在新聞通氣會上發布20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案例之一為中信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出版集團”)訴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拼多多”)、許某某侵害出版者權糾紛案。
上述報道顯示,三仙書閣是金海湖新區每峰百貨店的網絡店鋪,經營者為許某某,其在拼多多上銷售盜版《結構性改革》。中信出版集團將許某某與尋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未支持中信出版集團要求尋夢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中信出版集團上訴后,湖南省高院二審認為,每峰百貨店在拼多多開設三仙書閣銷售圖書,屬于必須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情形。雖然尋夢公司在三仙書閣入駐平臺時進行了資質審核,但之后一直未履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對平臺內經營者身份等信息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的義務,導致已注銷的每峰百貨店仍在拼多多以三仙書閣名義銷售盜版書籍。該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履行審核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資質等法定義務”,可以認定為尋夢公司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存在,其應當對每峰百貨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法度law”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不少公司與拼多多上開設的店鋪商家有民事糾紛訴訟:
有原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撤回對尋夢公司的起訴,亦有原告請求判令尋夢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被駁回的情況。
在原告北京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出版社)與被告營口市鲅魚圈區丹尾偉尼圖書店(以下簡稱丹尾偉尼圖書店)、尋夢公司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一案中,北大出版社訴稱對書籍《經濟學原理》(第8版)享有專有出版權等著作權益,北大出版社發現丹尾偉尼圖書店在“拼多多”上開設的網絡店鋪中銷售了盜版的《經濟學原理》(第8版),侵犯了北大出版社對權利圖書享有的發行權,請求判令丹尾偉尼圖書店向北大出版社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10000元,尋夢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丹尾偉尼圖書店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網絡店鋪上銷售被控侵權圖書,侵害了北大出版社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發行權,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但北大出版社以尋夢公司構成幫助侵權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檢索也發現,因為銷售盜版書籍而起訴拼多多商家的企業,不止北大出版社和中信出版集團。
但以往諸多判決顯示,拼多多均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多名律師也向“法度law”表示,拼多多被湖南省高院判決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案例具有重要意義。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竇龍斌律師告訴“法度law”:這起判決的意義在于明確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于其平臺上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負有每六個月對其主體資格進行核驗更新的義務;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盡審核義務行為界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45條規定的“應當知道”情形,其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判決,將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提升到一個新的維度。實踐中,存在一些商家利用平臺審核漏洞,在開設網絡店鋪之后注銷其主體資格,以此逃避民事責任。這一判決的確立,使得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能簡單適用“避風港選擇”,從弱監管狀態狀態轉化為主動定期審核,對于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大有裨益。
另外,我個人非常欣賞《結構性改革》的作者黃奇帆先生。尊重著作權人的權益,也是鼓勵作者創作的原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作,最終受益者也將是我們廣大的人民群眾。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李聰亮律師向“法度law”表示:該案件判決的典型意義在于,其是全國第一起判令電商平臺未盡定期審核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
該判決充分體現了電商平臺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當承擔的審核和監管責任,有助于促進電商平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推動營造更加公正、透明、規范的網絡市場環境,維護企業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合法權益。
但是這個案件僅僅屬于個案,在諸多案件中電商平臺并未擔責,特別是在這個案件判決公布后,電商平臺會馬上整改做好法律風險防控,在今后的訴訟中再次尋找類似案件突破口概率可能性很低。當然,這個判例在辦理類案中為權利人指明了方向,可以朝這方面去努力。
責任編輯: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