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各地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滯留優撫對象補助經費
為進一步規范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財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對《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根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優撫對象補助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對地方發放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烈士褒揚金等給予補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8年12月31日。優撫對象包括按規定享受撫恤金和生活補助的殘疾軍人、“三屬”(也就是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等人員。
從資金分配與使用來看,中央財政每年根據各省當年各類優撫對象群體人數和規定補助標準安排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各地可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用于發放優撫對象定期撫恤金和生活補助,以及國家按規定向優撫對象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助等。
根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各地不得將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用于工作經費支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優撫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各地應當統籌使用好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按規定及時、準確、足額發放優撫對象等人員相關待遇。
(總臺央視記者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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